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78号),进一步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
(一)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审查工作。市及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在发布规范性文件前,应依法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相关材料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经本级政府同意,由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修改后,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并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备案工作。乡(镇)级以上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需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向本级政府备案,部门联合发文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备案。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还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文件正式发布之日起2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和正式纸制文本、起草说明及有关依据资料,连同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一并备案(径送政府法制机构)。发布前已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备案时只报送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二、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办公厅在《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市政府公报)统一发布。在市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和在市政府公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市政府部门提请市政府办公厅在市政府公报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提交发布公函、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及电子文本。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30日以后施行,但是因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制定机关可以先在市政府网站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但事后仍须按照前述规定在市政府公报统一发布。同时,制定机关还可以通过公告栏、部门网站、杂志、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布规范性文件。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公报,统一发布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尚未建立政府公报的,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指定媒体上发布。
(二)规范性文件统计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径送政府法制机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