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环境保护投入机制。把环境保护投入作为各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确保满足工作需要。要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重点项目的财政投资力度,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排污费专款专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环境保护,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化、市场化运作。合理调整不同水资源的价格,全面实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使污水、垃圾处理运营企业达到微利经营。推动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多元化投入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
(五)加强环保队伍和制度建设。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充实执法力量。规范环保人员管理和培训工作,提高环境依法行政水平。健全完善基层环保工作网络。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监控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体系。
(六)扩大国际与国内环境合作与交流。要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与环境保护经验,提高我市环境保护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围绕发展循环经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清洁生产技术与工艺、资源综合利用等,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协作。充分发挥济南省会中心城市经济圈的作用,拓展与兄弟市特别是周边市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交流合作,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七)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建立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宣传教育机制,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各级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环境公益性宣传,开设环境保护专栏,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各级行政院校、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境保护培训;各级教育部门要强化中、小学生的环境教育,到2007年底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要达到85%以上。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强环境文化建设,创作并展示更多环保题材的作品。深入开展环境保护下乡活动,提高农村环境意识。要继续开展“泉城环保世纪行”活动,及时报道环境保护的工作经验、污染治理成就,表彰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
(八)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和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各级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环保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环保工作任务。进一步完善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大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部门政绩的考核依据。进一步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强化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在推进和审核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协调重大环境保护事项的作用。
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制订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市环保局要会同监察局认真监督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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