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以面源治理为重点,加强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活动,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到2010年建成平阴、济阳、商河3个生态示范区,建成33个环境优美乡镇、1930个文明生态村。围绕改水、改厕、改圈,大力推广沼气和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实行村收集镇处理,彻底解决农村柴草粪便乱堆、垃圾乱倒、污水漫流的“脏、乱、差”现象。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和平衡施肥土壤监测,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及时回收农用塑料薄膜,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发展。合理规划布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并做到污水达标排放。搞好秸秆综合利用,在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工业原料、燃料利用上争取新的突破。
五、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一)规范开发建设行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把全市土地及空间资源划分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加强规划控制与引导,从源头减少环境违法行为。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以及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其他部门不得进行审批。对违反环保法规擅自为有关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手续的,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认真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施工监理和审批后监察制度,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对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施工过程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未经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污染物排放管理。各排污单位要按“减量、达标、少危害”的要求,自觉依法排放污染物。要如实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采取可靠措施,按总量控制要求,减少并达标排放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要安全稳定、处理能力和处理效果必须符合环保要求,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或拆除,严禁偷排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染物。对处理污染物达不到排放标准或排污总量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要及时进行维修、改造或更换。
(三)完善环境执法监管制度。努力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环境执法体系。环保部门要会同监察、公安、城管执法、宣传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对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污染物排放不能按总量控制要求稳定达标、建设项目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严重污染单位要实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屡查屡犯、特别是恶意排污的企业,要依法严厉打击或关停,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各类园区的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管,坚决清理地方、行业保护主义的“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