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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六章 安全

  第二十九条 设施设置
  商超企业营业场所的出入口、步行梯、扶梯、直梯等基础设施的数量和设置,应当符合JGJ48-8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在收银台、结算出口、扶梯、直梯口前等位置应留有足够的空间,确保顾客的正常聚集与疏散。
  第三十条 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商超企业应确保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不得堆放、悬挂或者张贴影响疏散的物品。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等疏散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疏散通道
  商超企业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要求,营业场所内的主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2.4米,辅助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通道严禁堆放货物、摆放任何物品,主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出口。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
  商超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应急照明灯和标志,做到不遮不挡,并加强对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三十三条 顾客流量控制
  商超企业应定时对营业场所内的顾客流量进行监测,有条件的可安装客流统计设施,并制定人员过度聚集时的应急预案,在顾客流量超过营业场所承受能力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疏导,避免发生抢购、人员踩踏等安全事故,确保顾客购物安全。
  第三十四条 设施与作业安全
  商超企业应确保柜台、货架等设施的稳固、安全。各类标志、广告牌等悬挂物品应牢固,并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滑落、坠落。
  地面和上下台阶应采用防滑材料,地面积水及时清扫。遇雨雪天气应在入口处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顾客滑倒或发生意外。
  补货作业时,补货用车应慢行,尽量避让顾客。货物要按照有关规定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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