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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卫生的标准和规定,设专职保洁人员对营业场所及设施设备定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及时处理干湿垃圾,防治虫害、鼠害及传染病的传播。
  第二十六条 室内空气质量
  商超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和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加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洁及维护,保持营业场所内空气清新。
  (一)根据本企业的规模,安装相应的、符合规定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指定专人定期负责通风换气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清理,保证通风换气设备设施卫生、清洁,确保正常运行。每两年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加强对营业场所内空气质量的监控,根据顾客流量的变化,及时调整补充新风量。超市内高温和有异味产生的区域要加大通风量。必要时进行全场换气。
  (三)鼓励商超企业在营业场所设置“公共场所空气品质监测系统”,以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顾客公示有关指标数据。
  第二十七条 噪声
  商超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一)严禁在经营及促销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以及不文明推销商品等行为。
  (二)对于运营设备产生的噪声,应及时采取减震、隔音等技术措施,降低噪音。
  第二十八条 装饰装修
  商超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营业区域内进行局部装饰装修改造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围档,避免因装饰装修造成空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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