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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超企业应按照GB/T17110-1997《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设立顾客休息区或场所,其面积相当于营业面积的1%--1.4%(不含超市);也可在各楼层分别设立相应数量的休息座椅,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顾客休息区或场所及休息座椅等设施,应有专人进行清洁维护。
  第十六条 物品寄存
  商超企业可在营业场所内配备顾客物品存放、保管设施。
  第十七条 附属服务设施
  商超企业可在营业场所内为顾客提供手机充电、公用电话、ATM机等附属服务设施,超市应准备数量充足的购物推车和购物筐,并有专人负责清理。鼓励有条件的商超企业设立功能性服务区域,为有特殊需求的顾客提供母婴室、商务传真、上网、洽谈室等服务。
  第十八条 室内温湿度
  商超企业应根据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和本市有关节能节电的规定,随着季节变化掌握和控制好营业场所内温湿度。
  第十九条 广播及背景音乐
  (一)商超企业应配备符合有关规定的广播设备,为顾客提供服务。营业场所内的广播可根据营业期间的实际情况,适时播放商品信息、安全提示、寻人启示等与顾客相关的信息。
  (二)广播员播音应使用普通话,鼓励进行中英文双语播音。广播员应吐字清晰,音量适度。
  (三)商超企业可根据企业文化和经营特色播放背景音乐,为顾客购物提供轻松、愉快的感受,以营造温馨的氛围。背景音乐的播放,应符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美观

  第二十条 营造良好环境
  商超企业应根据营业场所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商品的特点,合理使用各种现代商品陈列工具,综合运用灯光、背景、装饰等手段,营造和谐、美观、温馨、舒适的购物空间,使顾客在购物的同时,欣赏精美商品,了解时尚信息,体验消费乐趣。
  第二十一条 布局与陈列
  商超企业营业场所的布局应合理、方便、清晰,要与营业场所总体环境相适应,具有引导性、展示性、实效性,给顾客以视觉的享受。有条件的可配备装饰品,摆放绿色植物,配设绿化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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