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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规范(试行)》的通知

  (三)遇节假日、促销活动等顾客流量较大时,商超企业应增加收银员、增设临时收银台,加快收银速度。超市可以根据不同时段的客流分布情况,合理安排结算出口的开通数量,缩短顾客排队等候时间。
  第十条 试衣间
  (一)商超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大型商场超市试衣间设置与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数量充足、物品配备齐全的试衣间。儿童服装区域的试衣间要配备适合儿童使用的物品。
  (二)商超企业应安排专人对试衣间进行保洁、消毒和维护,试衣间内配备物品破损、短缺要及时维修和补充。
  (三)鼓励商超企业根据本企业经营服装的特点,设置个性化、人性化、舒适化的试衣间。
  第十一条 卫生间
  (一)顾客卫生间应符合DB11/T190-2003《公共厕所建设标准》和《北京市大型商场超市卫生间设置与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使卫生间数量、男女厕位比例、内部设施等能够满足顾客的实际需要。
  (二)商超企业应安排专人对顾客卫生间进行保洁、消毒和维护,保证卫生间清洁、无积水、无异味。卫生间厕位及配备的盥洗设备设施有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及时修复。
  (三)商超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顾客卫生间的无触摸设施。鼓励企业提供卫生纸、洗手液等卫生用品,有条件的还可为女士提供补妆的空间和用品。
  第十二条 顾客流动线路
  营业场所内的顾客流动线路,应流畅、明晰、便捷,具有视觉通透性。
  第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
  商超企业应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及《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在营业场所出入口、通道、电梯、卫生间、停车场等位置设置坡道及无障碍设施,并在服务台、收银台、公用电话等设施处设置低位装置,方便特殊消费群体的使用。
  第十四条 停车场
  (一)商超企业应按照GB/T18106-2004《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要求,设置停车场,为顾客购物提供便利。
  (二)停车场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为顾客提供泊车指引、车辆保管等基本服务,不得在停车场内堆放物品。

第三章 舒适

  第十五条 顾客休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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