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6〕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的基本医疗,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6〕233号)、《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2年以内的,可按本办法选择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2年及2年以上的,应按照《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第四条 农民工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基数为合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不建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