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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市慈善协会关于在合肥地区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慈善一日捐”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市慈善协会关于在合肥地区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慈善一日捐”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秘〔2006〕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慈善协会《关于在合肥地区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慈善一日捐”活动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在合肥地区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慈善一日捐”活动的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市慈善协会 二○○六年十一月)

  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和慈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33号)和中宣部、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总政治部《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全国“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的通知》(民发〔2006〕67号)以及中华慈善大会精神,从今年起在我市广泛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慈善一日捐”大型募捐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活动的总体目标

  活动以“携手慈善,共创和谐”为主题,坚持“扶贫、救灾、助老、助残、助孤、助困、助学、助医”的慈善宗旨,通过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宣传慈善理念,畅通捐赠渠道,规范捐赠行为,将募集的善款全部用于发展慈善事业,最大限度地帮助困难群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打造“阳光慈善”,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活动时间

  从今年起,在每年的11月份举行,与全国“送温暖、献爱心”捐赠月活动同步进行。

  三、活动的开展范围和标准

  活动本着“自愿、无偿、尽力”的原则,主要在合肥地区的各类企业和各级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干部、职工中开展。企业原则上捐出一年中平均一日的利润,干部、职工通过所属单位原则上捐出一年中平均一日的收入。捐款单位和个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个人月收入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上不作为捐赠动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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