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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五)努力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和建筑施工现场生产作业及生活环境。用人单位要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生活条件,农民工人均住宿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并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全面贯彻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建质〔2006〕58号)精神,将施工现场农民工工作和生活环境作为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的重要条件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七、完善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

  (二十六)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农民工创业活动采取正确的分阶段引导政策,对可能成为“基础在一家一户,规模在千家万户”产业集群式的“种子企业”要予以大力扶持,并在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逐步指导规范,引导规模企业进入园区发展。各地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小城镇规划,开辟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经营场地,鼓励和支持他们在小城镇集聚创业。工商部门要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核准登记、办理证照。

  (二十七)落实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对农民工返乡创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经营项目属于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八、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八)统筹规划农民工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农民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要按照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不断完善落实政策措施,全面做好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并完善《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预财〔2003〕561号),将涉及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维护、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法律援助、农民工管理机构和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等有关工作经费及农民工创业扶持补助资金等,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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