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服务
(二十一)切实解决农民工子女进城入学问题。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农民工子女在父母就业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与城镇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教育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农民工义务教育就读学校,清理取消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的各项不合理收费,对在定点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一律不得收借读费。要结合企业办学校的剥离、薄弱学校改造和区划调整,统筹规划,在城乡结合部安排一些学校专门招收农民工子女。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办学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农民工子女学校,并在经费上给予支持。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农民工留守子女的义务教育、心理疏导等问题,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二十二)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检测。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要求,切实保证农民工基本生活和工作的安全卫生条件,严防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危害等事故发生。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用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各级卫生部门都要将农民工子女中适龄儿童免疫预防接种纳入当地工作规划,落实免疫接种补助,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得到免疫预防接种服务。
(二十三)为进城农民工在城镇入户提供便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进一步推进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凡在我市通过购买商品住宅房等取得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中父亲年龄在60周岁以上、母亲年龄在55周岁以上、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均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为城镇户口。
(二十四)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现居住地要为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避孕节育药具,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将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纳入经常化管理,及时向户籍地通报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婚育信息变动情况。户籍地要向外出务工的育龄妇女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好外出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和帮助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与外出务工已婚育龄妇女签订实行计划生育合同并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与现居住地计生部门交流、反馈婚育信息。用工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依法为所有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