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使农民工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同等待遇。对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返回原籍的,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接转办法,同时要研究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进城务工后,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接续办法,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和接续工作,确保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
五、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五)进一步完善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精神,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继续推进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落实,对上年度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次年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上年度发生2起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次年补交工资保证金,并在领取新开工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交纳工资保障金。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严格工资发放方式。推进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卡发放,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重点监控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建立工资月报制度或欠薪报告制度。探索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诚信评价体系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除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报酬外,还要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十六)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重点检查劳动密集型和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单位落实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情况,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快从严查处。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和查处农民工举报投诉。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环卫、家政、餐饮等行业,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及时调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快立、快审、快结,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减免应由其承担的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