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切实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保护。用人单位要依法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工作,并在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保护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水平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农民工须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严禁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一)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要针对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差、流动性大的特点,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政策措施;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二)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和缴费登记手续的,劳动保障、地税部门要依法督促其办理。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涉及支付长期待遇的,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把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等高风险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颁证的必备条件。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开工手续时应审查建筑企业是否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不予开工。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建设、地方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十三)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用人单位连续使用农民工达2年以上的,按《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负责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连续使用农民工未达2年的,按照“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由用人单位按2%的比例缴费,缴纳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单独列账,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具体办法按照《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合政办〔2006〕7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