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七)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对招用的农民工,应按照本单位同工种(岗位)同技能职工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要以现金发放,不得以实物相抵,更不得克扣、拖欠。用人单位调整职工工资水平和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时,不得把农民工排除在外。对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不得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制度,对延长工时和安排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八)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劳动合同的内容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需确定试用期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替。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劳动合同范本,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各环节的管理,分类建立我市劳动合同基础管理数据库。劳动保障、工商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以招用农民工为主、承揽建筑劳务分包工程的劳务企业的监管,对不具备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用工管理、安全管理能力或者采用挂名承包工程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九)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权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装备。对新招收的农民工要加强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教育,实行先培训后上岗,保障农民工的劳动安全、职业危害知情权,提高农民工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事高危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接受考试考核,依法取得上岗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职业危害岗位时,用人单位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经体检确认患有职业病者,应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劳动保护的监管监察职责,依法查处各类职业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