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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政〔2006〕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现就做好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意义。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农民工已成为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成为我市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有几十万农民工,劳务开发和输出已成为我市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我市跨越式发展、率先奋力崛起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坚持不懈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权益、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如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工资偏低、被拖欠和克扣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参与率不高,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农民工子女入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享受不到应有的平等待遇。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二、切实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

  (三)建立健全农民转移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各地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8号)和省编办《关于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3〕118号》精神,加快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各乡镇要明确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配备1-2名专兼职人员(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应配备2-3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民工及劳动保障等有关工作。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民间劳务输出组织和劳务经纪人队伍,利用社会力量扩大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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