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急救网络保障
10.2.1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中心)
省级建立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省急救中心),除昆明市外的州(市)要依托现有医疗机构建立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中心),各县(市、区)要依托县级医疗机构建立急救站。各级人民政府配备的紧急医疗救援装备由紧急医疗救援中心集中统一管理。
紧急情况下,经省卫生厅授权,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具有指挥协调全省医疗急救资源的职能。
10.2.2 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医院
由省卫生厅制定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医院标准,根据需要指定若干综合医院为网络医院,建立全省医疗急救网络。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医院应加强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形成院内外紧密联系的“急救链”,开通绿色通道,保障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工作,提高急救能力和救治成效。
10.2.3 专业救治基地
省卫生厅依托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建立省化学中毒、职业中毒、食物中毒、创伤重症急救、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有条件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托辖区内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相应的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10.3 应急队伍保障
10.3.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省卫生厅组建100人的省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下设现场调查处理组、院前急救组、创伤救治组、中毒救治组、核辐射救治组、传染性疾病救治组、疾病预防控制组等若干专业组。各州(市)、县(市、区)要分别组建不少于50人和30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应具备:在应急状态下开展卫生学调查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能力,有专业救护和基本急救的技能,有抢救生命的仪器和设备,有维持伤病人员基本生命体征的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自身安全防护能力等。
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个人防护和现场工作设备,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服从卫生部门的统一指挥,落实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院内救治任务。
10.3.2 医疗卫生救治专业技术队伍
从事院前急救、院内急诊、ICU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均是医疗卫生救援的主要力量。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省急救中心)为全省急救专业技术培训基地,承担专业人员培训任务。
10.4 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药品、器械、设备、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计划,做好实物储备和信息储备。经济部门负责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生产,保证应急物资供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物价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物价稳定。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急物资储备经费。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动用后应及时足额补充。
10.5 应急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救助或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