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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要按指定的地点及时转送伤病人员,做到合理分流、病人与病情记录一并转送。途中要安排医护人员观察病情,维持救治措施,避免二次损伤。
  5.3 专业性应急救治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建应急救治队伍,协助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中心)或独立完成伤病人员检伤分类;对伤病人员进行诊断、救治;参与病人转送和途中监护;向现场指挥所报告有关情况。
  5.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
  迅速开展卫生学调查、评价、卫生执法监督,提出专业技术意见和建议,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发生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 院内救治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院内救治工作,并按急诊抢救、专科治疗程序进行。各级医疗机构应做到:不拒收任何伤病人员;按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救治人数,迅速落实床位、救治力量及相应救治设备;伤病人员送达时,做好伤病人员交接,迅速对伤病人员进行分诊救治,听取专家组的意见;做好危重病人、特殊病人会诊或转院工作;做好伤病人员诊治记录和总结,及时向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

7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外籍及港澳台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应立即报告现场指挥所或卫生部门,卫生部门立即核实其身份和医疗保险等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并通报当地外事部门(含港澳事务)或台湾事务部门,在上述部门的指导、协调和协助下做好后续工作。

8 信息报告和发布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人员伤亡、现场抢救、卫生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所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每日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人员及医疗救治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需要向邻近国家和地区通报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卫生厅统一通报,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9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是: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完成,所有伤病人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并经专家组评估,报本级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应将应急响应终止信息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10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10.1 信息保障
  在中央及省级财政支持下,省卫生厅负责构建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网络系统,覆盖省、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并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管理系统连接,形成上下级之间、卫生部门之间、卫生部门与医疗卫生单位之间、各医疗卫生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以便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和事件信息,发挥医疗卫生救治体系作用,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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