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和协作关系
────────→领导和业务指导关系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做出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处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预案,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前期处理,控制事态发展。预案的启动要遵循“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地区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的原则,即省、州(市)、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随之启动。
4.1 特别重大事件(I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并启动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立即启动。即,省卫生厅接到关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迅速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组进行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请求国家医疗卫生救援支援的建议;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病人员转送、院内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及时向卫生部、省应急委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必须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挥调度,接收其监督指导,及时向上一级应急委、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4.2 重大事件(II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并启动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II级应急响应立即启动。即,省卫生厅接到关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专家组对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病人员转送、院内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及时向省应急委、卫生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根据专家组的意见,提出后续医疗救治方案和相关措施;及时向卫生部、省应急委、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4.3 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并启动州(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Ⅲ级应急响应立即启动。即,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迅速启动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专家组对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病人员转送、院内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根据专家组的意见,提出后续医疗救治方案和相关措施;及时向州(市)政府、省卫生厅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省卫生厅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对事发地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根据需要组织省级专家组赴现场提供技术指导,适时向省内有关州市通报情况。
4.4 一般事件(IV级)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