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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境内(含发生在境外但对我省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救援工作。主要是:
  自然灾害:包括洪涝、旱灾、冰雹、大风、雪灾、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包括铁路、航空、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火灾、建筑物倒塌事故,电力、通信和大中城市供水、供气、供电设施事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城镇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中毒、泄漏,放射性物质丢失、泄漏,辐射事故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社会安全事件:包括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落实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1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病人多,或核放射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给予医疗卫生救援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2个及以上州(市)或邻国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II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9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含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2个及以上县(市、区)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4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含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州(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2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


  省、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等领导机构的领导下,与公安、民政、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部门配合,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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