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展重点人群艾滋病抗体检测。根据有关规定为结婚登记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有艾滋病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咨询和抗体检测。按照规定对应征入伍青年实施艾滋病抗体检测。要将公共娱乐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内容。要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原则,提供艾滋病咨询服务,依法告知检测结果。
4.合理规划和建设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不具备建立筛查实验室条件的应设立检测点,开展快速检测。16个州(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16个州(市)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抗病毒治疗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应具备辅助性T淋巴细胞检测能力,逐步开展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
5.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质量考核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进行配置,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制度;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能力验证电子化回报系统。
6.建立部门间艾滋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各州(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艾滋病疫情监测信息,并建立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公众通报艾滋病疫情。
(六)加强性病防治工作管理。
1.建立健全性病监测网络。各州(市)、县 (市、区)要结合国家疾病监测点和艾滋病监测网络的分布,合理设置性病监测点,加强性病疫情监测和性病患病率等相关流行病学调查。要严格性病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开展耐药监测,指导临床用药。
2.规范性病诊疗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性病诊疗的监督管理,规范性病诊疗和咨询服务。开设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健康教育,把推广安全套作为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内容,配合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
(七)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与国际合作。
1.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本地、本部门参与的防治艾滋病现状分析和需求评估,制定艾滋病防治战略规划。科技部门要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开展艾滋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发挥多学科优势,提高科学防治艾滋病能力。要开展艾滋病临床救治研究,总结中医中药诊治经验,完善中西医结合治疗艾滋病方案,争取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研发工作取得突破。要建设艾滋病科研技术平台和示范区,加快艾滋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要注重艾滋病预防控制战略和策略的研究,提高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效果。
2.加强与国际组织、友好国家及相关机构的合作。要积极宣传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扩大国际影响,争取国际社会的技术、资金支持,促进防治工作的开展。各州(市)、县(市、区)要把防治艾滋病国际合作项目纳入当地防艾工作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实施。各边境州(市)要在国家和省的协调支持下,开展与相邻国家接壤地区双边、多边艾滋病预防控制项目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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