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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中西医结合治疗艾滋病的临床研究和药物研究,在昆明、德宏、红河、文山、大理等州(市)建立中西医治疗艾滋病基地,选择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开展中医药治疗和研究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治疗艾滋病药物的研究、生产、流通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基本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
  2.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实验室检测和耐药毒株监测。各州(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辅助性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要建立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监测网络,开展新发感染人群艾滋病病毒耐药毒株的监测,为科学指导抗病毒治疗、评价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制定相应对策提供依据。
  3.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各县 (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积极开展有效预防和治疗工作。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要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合作机制,积极开展结核病与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工作。要开展结核病与艾滋病双重感染的监测,对所有已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提高结核病与艾滋病双重感染诊断水平,加强预防、转诊、治疗和关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病人,要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及时治疗。
  4.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孤老的救助安置工作。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积极配合当地民政部门,落实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各县(市、区)民政、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在保密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落实孤儿安置和免费上学的政策措施。要将生活困难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照规定予以救助和妥善安置。
  5.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的预防、关怀救助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发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基金会、宗教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生活自救,实施艾滋病关怀救助。对参加艾滋病预防控制和关怀救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提供相关培训和支持。
  (五)健全艾滋病检测监测体系,完善艾滋病检测监测网络。
  1.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监测。各县(市、区)要建立1个-2个高危人群监测哨点,各州(市)要建立生物学监测和行为学监测相结合的综合监测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高危人群进行筛查和流行病学调查,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咨询,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职业暴露者应纳入监测检测对象。要建立免费检测监测试剂、耗材储备制度,确保艾滋病检测监测工作的有序、规范、及时开展。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加强艾滋病实验室建设,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省疫情管理范围。
  2.建立适宜的服务模式,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现有服务网络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遵循自愿和保密原则,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可及性,扩大覆盖面。要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承担国家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开展艾滋病检测服务的机构,要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艾滋病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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