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高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覆盖率,扩大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吸食阿片类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区,公安、药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与合作,让更多的海洛因成瘾者参加药物维持治疗。同时在羁押场所内开展针对阿片类毒品成瘾者艾滋病检测、抗病毒治疗、心理矫治、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治工作,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未开设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地区,要逐步扩大清洁针具交换试点,降低吸毒传播艾滋病的危害。
3.落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各州(市)、县(市、区)要发挥县、乡、村农村三级医疗防疫保健网络功能,建立符合各地实际,有效、可行、便捷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服务模式。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相关咨询和检测、产前指导、阻断、随访、营养指导等服务,密切关注感染艾滋病病毒孕产妇的健康状况,对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积极倡导并指导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产妇对婴儿进行人工喂养。
(三)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
1.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或者制售血液制品的活动;严禁高危人群献血液(血浆)。要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
2.完善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规范管理和质量监督;尽快实施血液集中检测;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检测。要积极推进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工作,新开设的单采血浆站必须符合GMP标准。要继续实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总量控制,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要加强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尽快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血液制品生产必须采取有效的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3.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科学用血、合理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和自供临床用血。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医用废弃物品。
(四)提高艾滋病医疗服务质量,全面落实艾滋病治疗措施,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
1.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提高可及性。各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艾滋病诊疗技术规范,制订药品管理、治疗信息管理方案,统筹安排卫生技术人员、经费、设备资源,开展免费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服务工作。支持开展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服务。设区的市要设立定点医院负责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应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负责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救治工作。要动员社区和家庭力量,建立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的救治和护理网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努力提高服药依从性,最大限度地避免艾滋病病毒耐药株的出现。要积极探索流动人口中艾滋病患者抗病毒治疗的服务模式。
各州(市)、县(市、区)公安和司法部门要与当地抗病毒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联系通道和合作机制,在设立艾滋病治疗病区(关爱区)的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等羁押场所内,对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抗病毒治疗,当病人解除强制戒毒或离开劳教场所时,要及时将受治病人转介到当地社区继续进行医疗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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