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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各项扶持政策,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省人民政府将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国务院决定,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执行到期后,再延长三年。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尚未到期,到期后的执行问题由省财政厅商省地税局研究。
  四、取消各项限制性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为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取消不合理的限制性政策和规定,扩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来源,提高支农服务水平”的规定,取消限制在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的政策规定,农村信用社在开户存款方面与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一视同仁。各地、各部门要对涉及农村信用社的有关政策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及时取消各项限制性政策。
  五、扩大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来源
  各地和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农村信用社立足农村、服务“三农”的区位优势和点多面广、联结城乡的金融服务网点优势,将财政涉农专户存量资金管理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投放结合起来,注重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大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力度,积极支持“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要努力增强农村信用社的盈利能力。各地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信贷服务领域,向农村信用社推荐优质支农项目,建立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六、加大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清收力度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凡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必须依法落实农村信用社债权。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专项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258号)精神,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做好专项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工作。今年内要确保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基本完成,清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有较大突破。
  七、努力改善农村信用社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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