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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云政发[2006]147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级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环境,支持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改善我省农村信用社经营环境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我省地方金融发展和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关系到我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我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农村信用社新的管理体制基本形成,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快速、健康发展,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但是,目前农村信用社经营环境仍然不适应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需要,一些地方的领导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工作重视不够,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一些地方存在对农村信用社的限制性政策,农村信用社缺乏公平竞争的条件;一些部门和单位服务意识不强,农村信用社发展缺乏宽松的环境,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环境亟待改善。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各项措施,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把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环境作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要认真清理对农村信用社的限制性政策,规范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农村信用社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二、增强为农村金融服务的意识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支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扶持力度,积极做好财政扶持资金的跟踪问效工作。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风险的监控考核,建立健全风险考核和校正机制,及时采取风险预警、依法监管等措施,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人民银行要认真落实改革扶持政策,促进农村信用社在加快发展中消化历史包袱;要继续管好、用好支农再贷款,进一步发挥支农再贷款的政策作用,引导和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大支农力度。
  三、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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