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做好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措施
(一)实行清欠工作责任制。做好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是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改善农村信用社发展环境,维护农村正常金融秩序的需要;是转变干部作风,密切党政部门、党政干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专项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258号);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做好专项清欠工作;要实行清欠工作责任制,由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总责,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清收工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清欠工作;要制定工作目标,争取在今年内基本完成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清收工作。
(二)加强督促检查。为加强对全省清欠工作的检查落实,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督查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余云东任组长,省监察厅副厅长华苑生、云南银监局副局长彭志强任副组长,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人事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对全省清欠工作进行检查督办。各州、市、县(市、区)要建立和充实“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法院、财政、公安、银监、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有关部门参加,加大对清欠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5月初,分片区召开清欠工作督办会,从5月底开始,组织专门的检查组对各地的清欠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地清欠工作进展情况、执行“三停五不”的情况及其他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12月份召开总结会对各地情况进行通报。
(三)督促国家公职人员限期"::r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拖欠贷款的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在2006年10月30日前还清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贷款本息。一是欠贷人(担保人)所在单位要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教育和督促欠贷人(担保人)清偿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二是对不主动偿还欠款,恶意拖欠的,纪检、监察部门要采取诫免谈话等纪律手段督促还贷。三是对在限期内未还清欠款的,组织、人事部门要采取停职、停岗、停薪的办法,督促公职人员限期归还,直至还清贷款本息。四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恶意逃废债务的国家公职人员在本地主要媒体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