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
(赣府厅发〔2006〕47号 2006年9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煤层气(煤矿瓦斯)是清洁的能源资源。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是推动煤炭工业安全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为加快煤层气抽采利用,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我省煤矿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力度,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查工作。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最低勘探投入量和施工期的基本要求,组织开展煤层气(煤矿瓦斯)和煤炭资源一体化勘查工作,对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勘查工作以丰城、乐平、英岗岭、萍乡、赣南矿区为重点,切实提高资源的勘查精度和质量,摸清我省煤层气的含量和分布,为合理规划和开发煤层气(煤矿瓦斯)提供依据。
二、编制全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规划。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应列入煤炭开发利用(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且具备地面开发条件的,必须统一编制煤层气和煤炭开发利用方案,并优先选择地面煤层气抽采。开发利用规划和方案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煤炭行业办负责组织编制,通过规划指导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牢固树立保护生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地面抽采与井下抽采相结合、就近利用与余气外输相结合、居民利用与工业利用相结合的发展原则。全省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量到2010年达到7800万M3(纯量)。
三、建立和完善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的监管体系。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各自的监管职责,严格勘探开发煤层气企业的技术、资金、管理等准入标准,加强对项目核准、价格、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调控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稳步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和利用。发展改革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综合运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规划、产业政策等手段,加强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的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炭企业开采煤炭必须使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降低到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实施开采规定的监督检查。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对煤炭企业排放煤层气(煤矿瓦斯)实施有效环境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售价的监管。通过完善的监管体系,保障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健康有序发展,防止资源和资金浪费。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项目(含煤层气输气管网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核、核准和备案。
四、统筹规划煤层气(煤矿瓦斯)和天然气输送管网建设。按照《江西省能源“十一五”发展规划》,预计2010年左右天然气入赣。结合天然气入赣工程输送管网建设和中心城市燃气需求,优先考虑支持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煤层气(煤矿瓦斯)并入城市公共供气管网及未来天然气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