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1日)停止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6]48号 2006年8月28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省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实行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的办法,我省2006年每位残疾人员可退还的增值税最高限额为3.5万元(即1-9月按实退还,10-12月按年限额的四分之一计算)。
2、主管税务机关每月根据财税[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认定条件、企业填报的《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及限额审批表》(见附件1)和有关资料核定其当月退还税限额,并在限额内按月退还其已征税款。当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退税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税。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数×每位残疾人员年度退税限额÷12
二、关于营业税优惠政策
1、营业税实行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征的办法,我省2006年每位残疾人员可减征的营业税最高限额为3.5万元,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