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要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严惩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清除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限制进行依法监督检查的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法,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
(四)加强建设,提升水平。
要加快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相关监管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条件,提高检测监测水平。尽快制定应对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工作方案,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医药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强化企业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负总责、企业经营者是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赣府厅发〔2006〕47号2006年9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煤层气(煤矿瓦斯)是清洁的能源资源。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是推动煤炭工业安全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为加快煤层气抽采利用,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我省煤矿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力度,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查工作。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最低勘探投入量和施工期的基本要求,组织开展煤层气(煤矿瓦斯)和煤炭资源一体化勘查工作,对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勘查工作以丰城、乐平、英岗岭、萍乡、赣南矿区为重点,切实提高资源的勘查精度和质量,摸清我省煤层气的含量和分布,为合理规划和开发煤层气(煤矿瓦斯)提供依据。
二、编制全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规划。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应列入煤炭开发利用(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且具备地面开发条件的,必须统一编制煤层气和煤炭开发利用方案,并优先选择地面煤层气抽采。开发利用规划和方案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煤炭行业办负责组织编制,通过规划指导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牢固树立保护生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地面抽采与井下抽采相结合、就近利用与余气外输相结合、居民利用与工业利用相结合的发展原则。全省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量到2010年达到7800万M3(纯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