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6〕45号 2006年8月3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抓紧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确保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住房建设规划要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南昌市住房建设规划要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市、县住房建设规划报省建设厅备案。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加强城市规划效能监察,督促住房建设规划落到实处。
“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南昌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对已经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进行套型调整。
二、健全住房保障体系,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有计划、分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底前建立,并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要落实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渠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县人民政府每年要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地方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存入专户,用于廉租住房建设。2006年底以前,各地都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加强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严格执行《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切实解决城镇最低收入群体承担住房租金偏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