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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三)培育和规范农村流通市场。有重点地培育和发展一批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产品龙头企业,支持农村流通合作组织的发展,鼓励农民从事商品流通。重点支持生活消费品经营企业发展连锁经营,重点支持大中型工商企业到农村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的连锁经营,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适销对路的农资商品,运用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在各商业网点设立终端查询,杜绝或减少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农村,避免“坑农”事件的发生,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增收。千方百计开拓农产品的省外市场和国际市场,大力打造农产品知名品牌,努力提升我省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
  (十四)支持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按照商务部的统一部署,力争用3年时间,在我省试点地区培育出生活消费品“农家店”和农资“农家店”各5000家。引导各类大中型流通企业直接到乡村投资建立连锁“农家店”;鼓励各类大中型连锁企业通过吸引小型企业加盟的方式到乡村建立、改造“农家店”;支持各类中小型企业通过自愿连锁,即企业自愿结合,统一采购、统一建立销售网络的方式建设“农家店”。对加盟连锁的个体工商户其工商管理费可按改造前实际缴纳的定额征收。连锁企业在农村新开设门店,有关部门在办理证照、核定经营范围等方面予以支持。
  (十五)支持实施“双百市场工程”。按照商务部的工作部署,从2006年起,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中央和地方共同推动以及重点市场、重点企业示范带动,完成全省一半左右(约60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使农产品流通成本明显降低,流通环节损耗大幅减少;全省约10家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经超市销售农产品的比例达到30%以上,使更多优势农产品进入跨国公司的国际营销网络。
  五、支持商业服务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活
  (十六)逐步建立门类齐全、便民利民的城市社区服务网络。重点支持设区城市连锁超市、便利店、专卖店和生活服务网点进社区,方便社区居民生活。在城市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内,已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用地、用房,以及作为小区居民公益性资产的便民网点,不得挪作他用;在每个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内,都要依照国家有关的规定,足额配备社区商业网点用房。原有城市社区迁出或关闭市区工业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将土地优先用于社区商业网点建设。商贸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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