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各级政府要制定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的具体办法,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国有流通企业享受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政策措施。国有流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全面建立新型劳动关系,企业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要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对流通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的营业或办公用房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可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向企业经营者或职工定向出售的国有中小流通企业资产,应规范“招拍挂”程序,在履行决策、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核程序后,要维护企业职工权益,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卖给本企业职工,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切实妥善安排好原企业的职工;纳税确有困难的流通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重点培育大型流通企业。抓紧培育流通企业的大公司、大集团,着力培育和发展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企业。从2006年起,省重点培育和扶持若干家大型连锁经营、现代物流、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企业发展。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在争取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和国债资金、设立财务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适当扩大授信额度,积极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工作。鼓励省级重点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承包、兼并、收购、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市县人民政府要有重点地培育当地较大规模流通企业的发展。在培育大型流通企业的同时,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流通企业,积极争取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资金支持,并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省政府文件
二、推广和运用现代流通方式,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六)加快商业连锁经营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制定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操作办法,特别是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环保、质监、城管、物价等部门要在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实行连锁企业总部统一核算、避免对连锁经营企业重复检查等方面,为发展连锁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进一步推进连锁经营有序、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新建改造商业网点的用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大型连锁企业使用。要积极扶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优强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方式拓展和延伸回收网络,促进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努力发展循环经济。
(七)加快现代物流企业发展和配送中心建设。要把城市物流发展规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重点扶持第三方物流企业以及从传统运输、储运、货代向现代物流转型的企业和大型连锁经营企业配送中心的发展。对列入城市发展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内的大型物流项目和物流配送中心用地,对从传统运输、储运、货代向现代物流转型的企业和企业改造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用地,政府在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