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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矿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为使全州矿产业的发展保持健康、持续、科学、有序的良好态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十一五”期间全州矿产资源分区原则。
  (1)鼓励开采区。区内资源储量可靠,分布相对集中,市场前景好,有可依托的后续加工产业,矿产开发技术条件较好,可有效控制矿产开发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2)限制开采区。开发技术条件不成熟或利用方式不合理。相应矿产市场容量有限,产品严重供过于求。受国家产业政策制约,开采规模受到严格控制,或被国家列为国家规划矿区。矿产开发对环境有较大影响,但可采取措施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
  (3)禁止开采区。相应矿产品供过于求,开发效益差,矿业活动对环境有不可恢复的影响或存在难以防范的矿山安全隐患,或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地区。禁止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铁路、公路、桥涵附近法定范围内进行采矿活动,禁止在军事禁区以及主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设施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均属禁止开采区。已在禁采区内建成的矿山,要限期关闭、迁移。
  3.调整与优化矿业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1)调整矿业规模结构。根据整装矿床储量规模确定开采规模,保持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实施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制度,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条件,按照“扶优退劣、以大抑小、区别对待”的原则,推进现有矿山结构调整。加快大、中型矿山企业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扩大其比例,使之真正成为我州矿产业发展的主体。积极引导小型矿山整改联合,走规模化、集约化的道路,提高采选技术水平。对部分只能小规模开采并能有效利用边角或零星分散资源的小矿山,有选择地予以保留,在技术上给予支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引导帮助其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对不符合生产条件或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不适应,破坏或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扭亏无望的矿山,限期整改,或予以关闭。
  (2)优化矿产采选冶加工结构、技术结构及产品结构。合理配置采选冶加工生产能力,加大科技创新力度,鼓励开发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范围的矿产项目,限制或禁止开发属于《淘汰落后生产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范围的矿产项目,禁止开发属于《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范围的矿产项目,推广先进适用的采选方法、技术、工艺设备,淘汰落后的采选方法、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重点增强非金属性矿产精深加工产品开发和生产能力,延长产业链和产品链促进矿业技术高新化,提高矿产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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