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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4.2.3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公安、消防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抢险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4.3 信息发布

  城市燃气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省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5.应急终止



  (1)省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领导工作小组根据城市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并及时向省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2)抢险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6.保障工作

  6.1 各市、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省建设厅备案;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2 各市、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燃气企业,要按照政府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

  6.3 各市、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抢险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检查,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组织跨地区的应急求援。

  各市、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三支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

  (1)燃气抢险力量:主要由燃气企业专业抢险队伍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抢险和安全保障。

  (2)专家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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