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认真审核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买受资格
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出售的政策性商品房,因此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受人的买受资格要进行认真审核。目前,我省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受资格条件继续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04]4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针对单个符合条件的家庭,不得趸售或者定向销售给某些单位。市、县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在受理买受申请人的申请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情况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排除异议的,应向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取得《准购证》的家庭,可以持《准购证》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对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和价格内容,市、县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应予审核。未经市、县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审核或经审核确认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办理交易管理和产权登记手续。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买受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两年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但需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严格审定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为保护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市、县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要配合同级价格管理部门严格审定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企业的中标销售价格即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平均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以计价格[2002]2503号文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和楼层、朝向差价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九、规范管理集资建房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房价等情况,确定是否发展集资建房。确定发展集资建房的地方,要将集资建房的区域和单位严格限定在住房困难户较多的独立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必须利用原有自用土地,符合城市规划。集体企业、由市、县管理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独立工矿区非企业单位集资建房,要由市、县人民政府或由其委托同级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审批;省和中央管理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要由省建设厅审批。未经省建设厅或市、县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买受资格条件的职工,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将所建住房向本单位职工以外的居民出售。集资建房单位应按照集资建房的实际成本(包含所用土地的划拨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收取建房款,实际成本由市、县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核定。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建房款项要专款专用,由集资建房审批部门予以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