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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5]14号)中明确要求,各市(含县、县级市)在今年6月底前制定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计划,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土地供应以及进度安排等。目前,部分市尚未研究制定今明两年的开发建设计划。各设区市房管局(房改办)要牵头负责,规划局、建设局要积极参与,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市今明两年的开发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省建设厅备案。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规模一般应达到上年度或本年度当地城市住宅建设规模的20%左右。

  四、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投标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由当地政府同意报省建设厅批准,其开发企业即项目法人应以招投标形式确定。鉴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投标属于全新的工作,目前无完善的法规可资遵循,也无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各市应积极进行探索。各市原有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可以改制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继续保留,承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投标等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法人招投标应当采取公开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中标人后,市、县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要在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省建设厅报告。

  五、切实落实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为鼓励和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继续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首次交易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项目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负担。各市、县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切实保证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六、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

  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因此必须控制其建设标准。多层楼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85平方米以下,高层、小高层楼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5平方米以下。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适度的配套标准和普通的装修与室外景观环境标准进行规划和设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在向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施工图送交项目所在地市、县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就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进行审核。对未经项目所在地市、县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审核和虽经市、县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审核但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的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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