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废止<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查处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等17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24日)废止(原因: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8月5日 冀建房[2005]371号)
各设区市房管局(房改办)、规划局、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系统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建设部等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近来国家及省关于稳定住房价格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和意义
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我国确定的住房供应体系,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的方式即是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由开发企业组织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当前,稳定住房价格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和意义,准确把握有关政策,积极做好有关工作。
二、认真履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职责
建设部等部门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因此,省建设厅和各市、县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城市规划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各市、县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和规划局(建设局)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认真履行各项管理职责。
三、抓紧制定今明两年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