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一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应按照《
价格法》及国家计委8号令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由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物价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当地物价部门进行监制。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二:
重庆市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计算如下:
1、侦查阶段 2000元-8000元
2、起诉阶段 3000元-10000元
3、审判阶段 5000元-30000元
(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律师代理民事、仲裁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以下的 2000-6000元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2%
1000万元以上 2%-1%
三、代理行政诉讼或劳动争议仲裁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