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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一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应按照《价格法》及国家计委8号令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由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物价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当地物价部门进行监制。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二:
重庆市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计算如下:

  1、侦查阶段   2000元-8000元
  2、起诉阶段   3000元-10000元
  3、审判阶段   5000元-30000元

  (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律师代理民事、仲裁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以下的         2000-6000元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2%
  1000万元以上         2%-1%

  三、代理行政诉讼或劳动争议仲裁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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