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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制定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2]6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司法局、律师事务所:
   为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及收费标准于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一: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重庆市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


  附件一:

  第一条 为适应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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