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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二十九)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应当对在节能管理或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围绕节能降耗,应积极改进工艺技术、设备和操作方法,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可设立节能奖,对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八、构建节能工作基础和政策保障体系

  (三十)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能源利用统计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完整科学的能源利用统计制度,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和基础培训,保障工作经费。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利用统计,完善统计方法,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及节能目标实现情况。要强化对GDP能耗指标数据审核和评估,确保数据真实可靠,防止弄虚作假。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强化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节能工作和能源计量、统计。重点耗能企业统计报表按统计部门要求实行网上直报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进一步加强企业能源计量管理,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为企业节能、降耗、增效做好计量服务。

  (三十一)深化能源价格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能源价格改革政策,积极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建立发供电成本约束机制,研究扩大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在钢铁、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促进工业结构调整,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引导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对列入应予淘汰的高耗能企业的全部用能,可实施加价。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意见,逐步理顺省内成品油价格关系,完善对弱势群体和公益行业的补贴机制。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既要建立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机制,又要建立天然气出厂价格与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三十二)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重点节能改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示范工程、节能宣传培训以及表彰奖励的资金投入力度,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强化对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的审核监督工作,对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并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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