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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七、强化节能监管和激励

  (二十二)加强节能法规建设。认真贯彻《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加快制订建筑节能管理、节能监察等相关配套措施,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主体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十三)抓紧制订、修订用能标准规范。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主要工业耗能设备、家用电器、照明器具、机动车等能效标准,组织修订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研究制定主要耗能产品单位能耗定额和限额指标,以及配套的管理措施,为节能执法监督、设立节能技术准入门槛提供依据。

  (二十四)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对耗能3000吨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评估、评估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未能通过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准予以验收。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订。

  (二十五)实施GDP能耗公报制度。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设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情况。统计部门要对规模以上工业能耗统计实行季快报制度,及时提供给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重点企业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等指标,用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监测。

  (二十六)推行能效标识管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继续推行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电机、汽车和建筑等方面的应用。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能效标识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不断提高社会认知度。大力推动节能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

  (二十七)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以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负荷特性和减轻环境污染等为重点,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市及企业用电方案,大力推广变频调速、高效节能灯等节能降耗技术和设备,大力提高我省电能使用效率。到“十一五”末,实现万元GDP耗电降低20%以上。

  (二十八)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建设、质检、环保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行业和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题评估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淘汰落后和节能管理情况。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建设规定和有关节能、环保规定的项目,不予受理核准备案、开工审批、生产许可证审查发放和环境评审,对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或公开曝光。加强能源审计,建立定期审计制度,积极开展企业内部审计。尽快建立完善节能监察体系,充分发挥节能监察机构作用,依法开展节能执法监察、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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