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发前,已依法履行建设用地报批的工业用地项目,仍按原供地程序办理。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原则上执行净地出让,并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性条件排斥公平竞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结果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有形市场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协议出让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郑政〔2005〕12号)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不得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协议出让应当严格按照
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执行。
(三)加强“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城中村土地进行确权,确权结果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经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国有土地进行登记和管理,但不得抵押。未经确权的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规划手续,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凡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就进行开发改造的,属非法用地行为。
八、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市、县(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
九、强化土地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