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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五、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规范土地征转用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对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工作。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国土资源、民政、农业、财政等部门,尽快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六、健全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机制
  (一)建立节约和集约用地制度。严格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60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6号),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规划、建设、房管、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尽快制定和完善郑州市各类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推进标准厂房的建设与使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工业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类型,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制定标准厂房年度建设计划,并将发展规划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范围。通过强制性规定和鼓励性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入驻标准厂房。
  (二)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应告知项目单位进行用地预审。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重点对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标准进行审核。凡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
  (三)严禁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批准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建设用地,依法收取闲置费;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积极探索利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
  七、规范土地供应和用地审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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