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做到同步编制和协调一致,共同发挥对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的先导、主导和统筹作用。各类工业聚集区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市、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
增强土地利用计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以农用地转用、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土地出让等计划为主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体系。每年年底前,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规划、房管等部门,编制下年度的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土地出让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坚持按计划、按项目安排用地,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属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的,须经市政府同意调整计划后,方可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二)从严审批各类非农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对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全程监控,定期进行评估。对违反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用地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四、建立完善耕地保护机制,严格保护耕地
(一)严格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格落实国土资源部《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对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合格率较低的县(市)、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暂缓受理该县(市)、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依法修改或调整,不得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和布局。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要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用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对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实行备案管理,作为依法管理基本农田的依据。
(二)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对能开发、复垦和整理的土地充分加以开发利用。加大对于耕地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投入,市财政局会同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尽快制订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资金的管理办法。
加快推进“三项整治”工作。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旧宅基地、工矿废弃地、砖瓦窑厂的“三项整治”工作,增加耕地数量。对整治出的建设用地指标,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