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郑政〔2006〕22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2006年8月31日省政府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严格土地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针对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连续出台和下发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通知,用地审批越来越严,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越来越严。
我市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近年来,通过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日益显现,如果不能引起高度重视,势必影响到全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采取更严格的土地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
二、强化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
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必须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地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
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制止、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凡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