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加就业总量。各地(市)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以小商品市场零售业、小型餐饮业、一般家政社区服务业等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传统服务业,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发展以金融、保险、旅游、电信、信息咨询、现代零售、批发商业等服务性产业为主的技术密集型、人才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要紧紧抓住东部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源加工型企业向中西部转移的机遇,在确保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主动承接产业转移,为我区农牧区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十一)大力开展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牧民工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牧区的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区域内、区域间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区域间基础设施建设共享和综合利用水平。要切实调整投资结构,把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牧区,改善农牧区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牧区经济发展和繁荣,促进农牧民就业,建立农牧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牧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新农牧区建设投入机制,鼓励农牧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施工企业尽可能多使用区内农牧民工,以增加他们的现金收入。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区内农牧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牧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
十、加强和改进对农牧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二)把解决农牧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来抓。各地(市)、各部门要在深入调研、制定规划的基础上,把解决农牧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纳入年度计划和政府目标责任体系,认真抓好落实。要积极建立农牧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牧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三十三)完善农牧民工工作协调机制。要完善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落实责任制,明确负责农牧民工问题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自治区建立由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农牧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农牧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牧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各地(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对农牧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各级政府及基层组织要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农牧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三十四)引导农牧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组织农牧民工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综合技术能力,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开展面向农牧民工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牧民工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城就业的农牧民工要努力适应城镇工作、生活的新要求,注意交通安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
(三十五)加强和改进农牧民工统计管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农牧、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牧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牧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要加快金保工程立项和建设,探索利用金保工程收集农牧民工统计数据的操作办法。有关部门要研究拟定符合农牧民工特点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满足党委政府决策需要的统计台账和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完善。要根据实际情况,经常性地开展农牧民工情况抽样调查,全面了解农牧民工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