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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十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依法查处侵犯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完善日常巡视、专项检查制度,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畅通农牧民工维权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受理农牧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形成对用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严厉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妥善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各级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依法规范职业介绍机构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和打击坑害、欺骗农牧民工的“黑职介”等非法机构。
  (二十七)做好对农牧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牧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牧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牧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牧民工委托,并对确有困难的农牧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诉讼代理费。各级政府要根据需求安排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为农牧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有关部门要在农牧民工中广泛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提高农牧民工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二十八)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在农牧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牧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将青年、妇女农牧民工纳入当地青年组织和妇女组织的管理范围内,引导和鼓励青年、妇女学文化、学技术、学法律、学经营、学管理,积极就业,自主创业,建功立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根据各自职能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优质服务,成为广大农牧民工的温暖之家。
  九、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加快中小城镇建设步伐,促进农牧区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九)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乡镇企业和小城镇,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各地(市)要从区域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充分利用公共投资的导向作用和基础设施的牵引作用,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县域经济发展平台,振兴县域经济,发挥县域经济吸纳农牧民进城务工的重要作用。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区位、自然和交通条件优势,大力发展乡镇企业,重点扶持发展农牧产品加工和特色产业开发,形成新兴产业带,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区域协调发展支撑点,逐步成为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载体。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吸纳更多的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致富的农牧民工回乡创业,发挥“带头人”的示范引导作用,使更多的农牧民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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