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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一)进一步做好农牧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地(市)要把促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增加农牧民收入,改善生活条件的重要任务,开展宣传动员,加强组织管理,搞好跟踪服务。要逐步建立健全地(市)、县和乡三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大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各县、乡输出地政府要发展和规范劳务派遣组织,加强劳务服务工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把进城求职农牧民工纳入城镇公共就业服务的范围,继续开展面向农牧民工的“春风行动”,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将送岗位、送政策、送培训、送鉴定、送服务纳入日常工作。推广培训、服务、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做到农牧民工进城求职有门路、上岗有技能、权益有保障。
  (十二)积极开展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各地 (市)和有关部门要适应城镇化和富余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制定农牧民工培训计划,大力开展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逐步提高农牧民工的劳动技能,不断增强农牧民转移就业能力。要整合现有各类培训资源,加快建立政府扶助、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培训机制,做好培训机构认定工作。培训要突出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和技能性,坚持以需求定培训,以培训促就业。继续支持新型农牧民科技培训,扩大农牧民转移培训规模。认真实施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培训补贴办法,推广“培训券”等直接补贴做法,对参训的农牧民工经考核合格后,给予适当培训费补贴。要开展对农牧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健全农牧民技能培训效果评估体系,对考核合格人员颁发职业能力证书。将农牧民工纳入我区创业培训的实施范围,开展“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项目培训,对经创业培训合格者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要研究开发具有我区特点的职业标准和培训教材,特别是藏文版培训教材。
  (十三)落实农牧民工培训责任。全区各级劳动保障、农牧、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落实农牧民工的培训责任。自治区安排的培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牧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培训、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农牧民专项技术培训。要强化用人单位对农牧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提取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要充分发挥财政培训资金的效用,引导和支持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十四)大力发展面向农牧区的职业教育。农牧区的初、高中生是我区产业工人的后备军,要通过职业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要加强面向农牧区职业教育的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适度扩大在农牧区招生规模。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小额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牧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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