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藏政发[2006]36号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牧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
(一)解决农牧民工问题是保证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随着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大批农牧民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区外也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进入我区城镇务工,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农牧民进入城镇务工,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是工业带动农牧业、城镇带动农牧区的有效形式。当前,我区城镇化发展正在加速,将有越来越多的农牧区富余劳动力逐步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来,大量农牧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将长期存在。重视解决好农牧民工的问题,对于推动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牧区具有重要意义,是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二)维护农牧民工权益是建设平安西藏、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农牧民工权益和改善农牧民工就业环境问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各地(市)、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当前农牧民工在就业培训、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劳动安全、子女就学、公共卫生、居住场所、文化生活等方面仍然面临不少问题,侵犯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好农牧民进入城镇务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广大农牧民工的积极性,推动城乡共同繁荣,促进平安西藏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区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牧民工利益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和管理服务,强化执法监督,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制定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的配套政策和具体办法,建立惠及农牧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保护和调动农牧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我区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和社会主义新农牧区建设。
(四)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