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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劳仲通字[200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维护劳动争议仲裁权威,规范劳动争议件裁代理人行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保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请及时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报告。

  二○○六年七月六日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规范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在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前将授权委托书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三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无具体授权的,均视为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请求和接受调解。
  第四条 劳动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件裁活动的,本人仍应参加仲裁庭审活动。如当事人不参加庭审活动,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不作明确表态的,仲裁庭可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第五条 委托代理人或其代理权限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另行书面告知仲裁庭及对方当事人。未书面通知仲裁庭的,仲裁庭仍认定原代理人的原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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