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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实施第六轮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目标责任制先进地区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实施第六轮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目标责任制先进地区的决定
(青政〔2006〕83号)


  2004-2005年度,全省各地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青”战略,积极落实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目标责任, 认真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面落实“两免一补”各项政策,强化政府行为,坚持依法治教,较好地完成了第六轮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任务,使学校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职业教育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快,教育普及程度和教育质量明显提高,为促进全省教育的跨越式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根据省人民政府与各地签订的2004-2005年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目标责任书》的奖惩办法,经全面检查和考评,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海东地区、西宁市、海西州完成《目标责任书》任务成绩突出,总评得分列前三名,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并分别奖励23150元、21925元、20850元;海北州、黄南州、海南州、果洛州、玉树州完成《目标责任书》任务成绩良好,总评得分达到表彰奖励条件,分别奖励17165元、17025元、16825元、15405元、7325元。

  二、西宁市城西区、海东地区互助县、海西州都兰县、海南州贵南县、海北州祁连县、果洛州玛多县、黄南州尖扎县、玉树州称多县,在实施第六轮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目标责任书》任务中表现突出,授予实施全省第六轮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目标责任书》先进县称号,颁发奖牌,并各奖励10000元。

  以上奖励经费共计219670元,从省级教育费附加中列支。

  “十一五”期间是我省落实“两基”攻坚任务的关键时期。希望受表彰的地区再接再厉,积极进取,争取更大成绩。全省各地要向受表彰的地区学习,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坚定信心,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事业,促进全省教育的跨越式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全省第六轮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目标责任书》考评结果及奖励资金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全省第六轮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目标责任书》考评结果及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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